河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2025年12月30日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不是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河源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
一、市委常委,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二、市委、市人民政府正处级以上部、委、办、局、群团组织、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三、中央、省驻河源正处级以上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四、驻我市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十四届人大代表;
五、出席政协第八届河源市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委员;
六、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负责人各1名;
七、在我市的正厅级原市负责同志;
八、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协有关厅级领导同志;
九、大会秘书处副秘书长;
十、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粤公网安备 44160202000112号

